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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信息与动态(2023年第9期)

2023年09月27日 09:46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 激励干部敢于担当、 积极作为。今年 1 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 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 激励和约束并重,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本期特围绕坚持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进行专题解读。

  ·何谓“三个区分开来” ? 

  2016 年 1 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 首次明确提出“三个区分开来” 。 此后又反复强调, 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 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 踏实做事、 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三个区分开来” 是指: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 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个区分开来”意味着什么 ? 

  ——意味着严管和厚爱结合、 激励和约束并重。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 关键在严, 要害在治。 必须坚持严字当头、 一严到底,切实把严的基调、 严的措施、 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但与此同时,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 让人瞻前顾后、 畏首畏尾, 搞成暮气沉沉、 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 而是要通过明方向、 立规矩、 正风气、 强免疫, 营造积极健康、 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提出“三个区分开来” , 并不是要在“严” 的基调上打折扣, 更不是要放松应有的纪法约束甚至搞无原则的“松绑” 、 “减压” , 而是要在确保遵纪守法的大前提下, 准确把握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内在统一, 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做到严管而不管死。 在对待具体问题时, 既不简单化处置, 不问原委就严处开刀, 又不含糊敷衍、 包庇纵容, 而是以事实为依据、 纪法为准绳,该严必严、 当宽则宽。

  有一点必须同时注意, 立法立规的本意是规范工作, 容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 这二者从根本上讲并不存在矛盾。 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通常可分为指导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后两类是属于“明令禁止” 的刚性约束, 是带电的“高压线” , 万不可触碰。

  ——意味着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 宽容失误。 促进干部干事创业, 就必然也必须同时鼓励大家探索创新。 而探索往往有可能发生失误, 做事就总是有可能会出现差错。 “三个区分开来” 的提出, 提示我们: 关键要把故意和过失、 因私和因公、 违规和试错区分开来, 严格划分“失误、 错误” 与“违纪、 违法” 的界线, 精准问责、 容错免责, 打消“洗碗越多摔碗越多” 的无端顾虑, 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意味着对待工作探索过程中的相应错误失误是“宽容” 而不是“纵容” 。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 说到底是对相关人员所发生的错误实施“容错” 。 而容错是有前提、 有条件的, 是有适用范围的,也是有一定程序审核把关的。 重点是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说到底, 所“容” 的是在改革创新、 推动发展中的失误错误, 所要解决的是不敢为的问题。 这样, 既为开拓进取、 改革实干的干部撑腰鼓劲, 同时又要对失职失责、 违纪违法者进行甄别查处。 决不能混淆问题性质, 不考虑错误失误的具体情形, 而是一味地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为借口, 给日常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不作为、慢作为甚至违纪违法的乱作为搞纪法“松绑” 。

  ·如何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 

  ——要把严格监督执纪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相结合、 与精准研判问责相结合、 与干部选拔激励相结合, 要用规范的程序、 科学的机制、健全的流程来保障容错工作的质量, 确保容错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 科学精准问责, 督促干部履职担当, 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强化选人用人监督,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突出实践实干实效。

  ——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澄清正名, 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 踏实做事、 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要认真开展受处分、 处理干部跟踪回访工作, 既严格要求又暖心关爱, 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 , 重回正轨, 重燃干事创业的热情和信心。

  ——要建立从容错纠错到长效防错的闭环管理。 把容错纠错与完善制度、 促进治理贯通起来, 实现宽容失误、 纠正偏差、 挽回损失、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

  ·党员干部哪些“过错” 可以被“宽容” ?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等一系列法规制度都有明确规定, 特别是界定了事业为上、 实事求是、 依纪依法、 容纠并举“四个原则” 和动机态度、 客观条件、 程序方法、性质程度、 后果影响、 挽回损失“六个要件” 并将“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 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 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等列入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以及从轻、 减轻问责情形。

  2017 年,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试行) 》 , 明确了可以容错的 5 种条件 8 种情形, 如出以公心、 担当尽责, 没有为个人、 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容错;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不是个人专断、 一意孤行的可以容错;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 先行先试, 因没有先例、 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可以视情给予容错。 对于符合容错条件、 属于容错情形的, 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 减轻处理。《实施意见》 首次明确了对在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 创造性开展工作,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 先行先试,在推动重大项目、 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 攻坚克难, 在服务企业、 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 在化解矛盾纠纷、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 积极作为, 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 敢抓敢管, 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可以给予容错。 但对违反党的纪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严重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不予容错。

  2018 年,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 , 明确容错纠错机制不仅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也适用于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就是对在改革创新、 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干部, 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勤勉尽责、 未谋私利, 能够及时纠错改正, 都不作负面评价, 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积极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 勇于创新的干部。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容错纠错中需要把握的具体问题, 明确政策界限、 规范实施程序, 便于基层操作和实践。 主要是在“三个区分开来” 的基础上做到“六看” : 看问题性质, 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看工作依据, 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 随意变通, 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看主观动机, 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 以权谋私, 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看决策过程, 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 一意孤行, 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看履职取向, 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 急功近利, 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看纠错态度, 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 放任损失, 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2023 年,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 , 在进一步完善担当作为的保护机制方面, 提出五个方面举措: 1、 深入实施容错纠错 推动相关业务部门细化容错情形、 建立组织部门牵头的定期会商机制、 有效保护容错实施者、 总结指导性案例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 推动容错纠错有效运行。 2、 建立风险报备机制。 提出建立风险报备机制, 对预判可能存在相关风险的重大事项, 市县乡党委经集体研究, 可向上级党委提出容错备案申请, 由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报同级党委决定, 切实以组织担当带动干部敢为。 3、 精准实施谈话函询。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 人事) 部门加强侧面了解, 结合干部一贯表现,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 再确定是否进行谈话、 函询, 这样既体现警示提醒的纪律刚性, 又体现组织信任关爱的温度。 4、 正确对待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 各级组织( 人事) 部门定期梳理分析受处理处分干部情况, 加强跟踪引导和关心帮助。 影响期满的, 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对待, 对那些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担当实干、 业绩突出、 符合重新使用条件的干部,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重新担任领导职务、 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 5、 积极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明确了对受到诬告的干部根据需要及时予以澄清正名, 对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