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信息与动态(2024年第2期)
2024年02月29日 17:00编者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在上期专题材料基础上,本期我们以案释纪明纪,围绕六项纪律,选编并深入剖析了7个典型案例,此期帮助大家更好学习领会《条例》的内容重点。
以案明纪
违反政治纪律典型案例----不乱看、不乱说
案例简介
赵某,中共党员,某中央企业直属 A 公司 B 部门员工。 2023 年4 月,赵某乘坐网约车时与司机谈论深圳经济发展困难、疫情防控治理等话题,涉及丑化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不实言论。其间,网约车司机添加了赵某的社交软件,赵某向其发送两个音视频压缩包,内容为涉政不实言论,后网约车司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赵某以通过网络及当面传播不实言论的方式进行滋事,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经核实,赵某于 2020 年开始通过“翻墙”软件登录境外网站观看涉及中国政治、经济、民生等负面新闻评论的涉政视频,并于 2021 年通过下载、录屏方式将上述视频保存至本人手机和电脑上,频繁通过社交软件发给相关网友。 2023年 8 月,赵某受到党纪重处分,并降低其职级及工资待遇。
案例评析
严守政治言行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应有之义,严禁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相关违禁资料,对党员既是底线,也是考验。党员的身份不会因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而变化,越是“私人时间”,越考验一个党员的政治品质。
本案中,赵某在工作时间之外阅看、浏览甚至公开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的问题,从结果上看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从本质上看就是不讲政治、不守规矩,是政治品质不端的表现,损害了党的尊严和形象。当前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愈加频繁, 有的认为“八小时之外”言行可以不受约束,甚至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阅看浏览有关违禁内容,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以违反政治纪律进行评价和衡量,充分体现了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的要求。本案中,对赵某的处理以其违反政治纪律进行评价和衡量,将其受到行政处罚作为情节。广大党员须引起足够的警示,对相关行为有清醒认识。
《条例》条款链接
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典型案例----要如实说、主动说
案例简介
戴某等人,某镇党员领导干部。 2015 年 4 月 23 日下午,戴某要求该镇某村会计柏某请客吃饭,柏某向分管副镇长传某请示并获得同意。当晚,传某、柏某在该某饭店安排晚宴请戴某、镇党政办主任周某、镇农经室主任方某、村计生专干安某等 6 人,席间饮用 2 瓶五粮液酒,共计花费 1700 元。晚宴期间,柏某在饭店大厅看见本村一名老信访户,担心公款吃喝被其举报,故结账时,未签单、也未开发票,先由个人垫付餐费,准备事后再开发票报销。
24 日,纪委接到群众举报戴某等人吃喝问题,经初步核实并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后立案。戴某猜到吃喝问题被举报,便与传某、柏某定好了说辞,在谈话中说晚宴是其私人请客,酒是从家里自带的 100 元左右的地产酒。周某、 方某、安某三人为撇清关系,在谈话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谎称没有参加饭局。但在核查压力之下和视频监控等证据面前,戴某、周某等人最后如实交代了事实。
经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戴某、传某、柏某等组织人员予以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周某、方某、安某等参与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
案例评析
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基础。要不断强化全体党员干部的组织观念,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党绝对忠诚。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本案中,吃喝费用虽然因群众举报尚未在村集体账上报销,但戴某相关组织人员公款吃喝动机明确、报销意图明显,且存在相互串供对抗调查的情节,周某等人参与公款吃喝,在纪律审查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不仅违反了政治纪律、廉洁纪律,也明显违反了组织纪律。
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对于广大党员来说,要强化党员意识。要始终保持至纯信仰,时刻把自己置于党组织之下,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如实说明问题,对组织讲真话、讲心里话,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条例》条款链接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 1) 利用职权“借款”要不得
案例简介
戴有才,男, 1989 年 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经贸局党委书记、局长,通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通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 2020 年 4 月 13 日,戴有才向某科技公司董事长潘某某借款 50 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 2024 年 5 月,未约定借款利息,案发时仍未归还。此外,戴有才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2 年 3 月,戴有才接受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2 年 9 月,戴有才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
实践中,“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限于已然发生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也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在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借用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可能认定为受贿;如果是借用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 如果借用的不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也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
本案中,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位于戴有才职权管辖范围内,系戴有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戴有才向潘某某借款,虽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但其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条例》条款链接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 2) 退休不是贪腐“护身符”
案例简介
杜某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 2014年退休。2015 年 9 月,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该县公安局查获,随后,张某某家属找到杜某某,希望其能帮忙打听案情并设法减轻张某某的刑罚,当场送给杜某某 12 万元作为“辛苦费”。杜某某收钱后找县公安局的同事打听案情,积极协调。但事情最终“没办成”,张某某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张某某家属送的 12 万元被杜某某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8 年 3 月,县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反映杜某某退休后以能为他人协调案件为由,收受他人钱物。县纪委监委对杜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并查明了其严重违纪违法事实。
案例评析
2022 年 5 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中同样规定: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或情节达到法律规定情形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退(离)休后,其原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有的甚至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掌握的资源谋取非法利益。 实践中, 个别领导干部退而不“休”表现各异: 有人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有人利用过往人脉, 帮助企业获得资源和利益, 自己再从中获取所谓“咨询费”、“薪水”。 有人搞“期权腐败”, 在职时替人办事不拿钱, 约定退休后再收受钱物, 或者到关联企业拿高薪, 将“期权”变现。 上述案件表明,退休不是贪腐的“护身符”, 更不是监督的“隔离墙”, 党纪国法不会容忍领导干部退休后“滥用余威”。
《条例》条款链接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群众纪律典型案例----假不得,慢不得
案例简介
2017 年 6 月 5 日下午, 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水务片站工作人员白德军、林军通过电话邀约,来到位于新民镇华严村二十组从事灌溉工作, 但在一茶铺老板劝说下,与该村两名普通村民一起在该茶铺内打麻将。白德军、林军作为基层水务管理人员,本应认真履职做好为老百姓放水灌溉秧苗工作,却对群众的需求置之不管,不仅不及时放水,还在工作时间与他人打麻将,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7 年6 月,白德军、林军因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军屯水务片站站长、党支部书记王勇作为单位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对支部党员和工作人员教育管理流于形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新都区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刁瑞田对分管领域“一岗双责”落实不力, 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评析
慢作为、假作为就是属于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违反群众纪律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忠诚践行党的宗旨,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突出问题导向,严明群众纪律,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条例》条款链接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新官不理旧账受处分
案例简介
2016 年, 浙江省衢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后贻村文体活动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该村组织工程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方予以签字验收。事后该公司虽多次整改,但仍未达到合格标准,专家也一直未签字验收。
2017 年 4 月,新上任的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后贻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在村文体活动中心验收过程中,认为都是自己上任以前的事情,与己无关,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直接在验收栏签字了事。 2021 年 2 月,郑某某认为该项目工程款已经付清,为尽快了结此事,郑某某直接予以签字并归还该建设公司工程质保金。
2021 年 6 月,柯城区委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该问题,经检测机构鉴定房屋多处渗水,安全性评定为 B 级,巡察组向街道反馈相关问题线索, 要求该村进行整改。 2021 年 9 月,因不正确履职,导致该工程验收后存在重大安全问题,违反工作纪律,郑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评析
“新官不理旧账”要不得。新官理“旧账”,是后任的应尽之义,理好了“旧账”,才能清清爽爽,走上新任。每一位党员干部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始终保持初心使命,一以贯之做好前后衔接,一任接着一任干。
本次修订的《条例》从压实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对党员干部个人在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作出规定,进而推进到明确规定“新官不理旧账”的要求,进一步明晰了现任党员干部的责任,着力解决实践中干部交流后容易产生的推诿扯皮问题,对前任已经存在且属于现任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明确要给予处分,有助于压实现任领导的责任,倒逼其履职尽责。领导干部唯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树牢“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担当意识,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把事业接续干下去,才能创造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条例》条款链接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生活纪律典型案例----违背公序良俗也违纪
案例简介
贾某,中共党员,某市公安局下属分局派出所民警。2022 年 1 月 9 日(星期天)晚,贾某与朋友聚餐喝了大约半斤白酒。之后,贾某走到某小区门口,因尿急便在附近绿化带小便。该小区居民谢某(系该市政协委员)驾车回家途中经过(谢某妻子、女儿同在车上),见到贾某在自家小区门口附近小便,便下车前去制止。贾某不听谢某劝阻,与谢某发生口角和拉扯,还走到谢某的车头方向继续小便。谢某随即用手机现场拍摄了贾某随地小便的视频,并拨打 110 报警,贾某随后在朋友的劝阻下离开了现场。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该小区门口部分居民上前围观,造成进出小区的车辆发生拥堵。民警接警赶到现场,经调取监控视频,查实贾某存在随地小便和蓄意闹事的行为,但只对贾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谢某多次在网络上发帖举报贾某的不当行为,并与其妻子一起到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贾某。随后,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贾某进行了立案审查,贾某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评析
公序,即公共秩序,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风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见,党员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问题并非“小节”“私事”,事关党的作风和形象。
本案例中,贾某全然不顾及自己的警察形象,酒后在进出人员较多的居民小区门口随地小便,小区群众谢某发现后劝阻其不当行为,贾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心生恼怒,当着谢某妻子、女儿的面,走到谢某的车头方向继续小便,后引发群众围观,并在网上造成不良影响。贾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更违反了关于党员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条款链接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